罪犯孟祥荣,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淮刑初字第0032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祥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孟祥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刑三复46900368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0)皖刑终字第00371-1号刑事判决,改判孟祥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孟祥荣限制减刑。送达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3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以罪犯孟祥荣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予以减刑。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祥荣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孟祥荣限制减刑。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1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孟祥荣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孟祥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孟祥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华审判员:刘志强代理审判员:金华元
书记员:刘晓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