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广胜,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086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广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高广胜限制减刑。被告人高广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送达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3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以罪犯高广胜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予以减刑。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广胜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高广胜限制减刑。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1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高广胜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高广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高广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华审判员:刘志强代理审判员:金华元
书记员:刘晓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