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祝米珍,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宿中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米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送达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米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表扬1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祝米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祝米珍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华审判员:刘志强代理审判员:金华元
书记员:刘晓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