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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爱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天刑执字第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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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爱军,男,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秦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爱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按时完成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爱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爱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