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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盛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琼刑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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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唐盛福,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海南一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盛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93499.28元。被告人唐盛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琼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即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9日送美兰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唐盛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海南省美兰监狱的报请意见。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盛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共考核24个月,获得2012年下半年单项表扬1个,获得综合表扬6个,累计表扬7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1)海南一中执字第79-2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该犯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93499.28元的判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盛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唐盛福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33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样国代理审判员:黄丽代理审判员:朱小宇

书记员:滕生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