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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董文武放火罪减刑裁定书

(2014)抚中审执字第0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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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放火文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董文武,男,47岁,汉族,籍贯黑龙江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1年9月27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苏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董文武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1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文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书通审判员:吕明审判员:张庆利

书记员: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