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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叶碎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达中刑执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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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放火文书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叶碎周,男,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了(2011)通川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碎周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罪犯叶碎周于2011年6月7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现应于2020年11月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叶碎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31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碎周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电子线圈车间从事打扫公共区域及功能房卫生的工作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31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叶碎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碎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洁审判员:户娆人民陪审员:魏建英

书记员:吴学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