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霍良林,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良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霍良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霍良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霍良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任立新代理审判员:赵玉清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