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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朋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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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朋飞,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2)井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朋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朋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多次表扬奖励并获2013年上半年狱劳动能手。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朋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赵玉清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