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阳恩雄,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1)隆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恩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4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阳恩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阳恩雄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阳恩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阳恩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书记员::邓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