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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建国减刑裁定书

(2013)邵中刑执字第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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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建国,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文盲,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1998)邵东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3年3月3日止。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经批准保外就医一年;因保外就医超期,湖南省监狱管理局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湘监管湘执(2010)第12号决定,刑期顺延执行至2020年6月12日止;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李建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李建国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呈报减刑频率太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国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书记员:邓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