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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祝全林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2014)益刑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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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祝全林,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2000年7月11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惠中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祝全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02年5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2004)湘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3月1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6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全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较好遵守监规纪律,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勤学好问,发言积极,考试成绩良好。期内共获考核奖励分177.3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季度、二季度质量评估分别为较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祝全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全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雪梅审判员:田宇山审判员:徐高龙

书记员:唐菁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