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天巡,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山西省大同监狱服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忻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天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大同监狱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同监狱在减刑建议书中认定,罪犯黄天巡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受监狱表扬奖励六次,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台帐及监管干警刘栋平等人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大同监狱据此认为罪犯黄天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大同监狱减刑建议书中认定罪犯黄天巡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天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可以减刑。大同监狱建议对其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黄天巡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安审判员:贾荣耀审判员:高存慧
书记员:安丽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