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双清,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武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双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二00四年十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六年二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二00七年十二月、二00九年三月、二0一0年九月、二0一二年七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3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刘双清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双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双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双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焱审判员:申平审判员:樊勇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