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江艳,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烨,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江艳与被执行人戴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炎法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烨与申请执行人李江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江艳与被执行人戴烨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蒋雄凯
书记员:王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