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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江艳与戴烨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炎法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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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江艳,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戴烨,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江艳与被执行人戴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1)炎法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烨与申请执行人李江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江艳与被执行人戴烨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蒋雄凯

书记员:王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