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在怀化市洪江区新民路**。法定代表人邓雄,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湖南省洪江区。被执行人杨喜红,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湖南省洪江区。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核,本院作出(2013)怀洪行非诉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杨军、杨喜红,责令被执行人杨军、杨喜红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242万元全部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民审判员:向同任审判员:刘志刚
书记员:尹业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