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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庆城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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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赵某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赵某二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6)庆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全恩

书记员:崔黎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