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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武经开执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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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江某,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李淑春,女,194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外祖母,法定代理江某之母。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0)武开法民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支付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抚养费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甘磊

书记员:林继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