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贾振国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易县。被执行人:谭光银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易县。
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贾振国、谭光银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第(0014)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茂喜审判员:李建军人民陪审员:高阳
书记员:王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