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陈义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易县。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易县。
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李海燕、陈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的(2013)第(0004)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茂喜审判员:李建军人民陪审员:王帅
书记员: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