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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秀珍诉陈西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00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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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194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陈西印,男,194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西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春林

书记员::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