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1946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陈西印,男,194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一初字第00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陈西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春林
书记员::刘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