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2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浩,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李云波,该××董事长。

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5)武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歇业,无经营人员及场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初字第0007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劳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30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志刚审判员:李全胜审判员:曾文亮

书记员:王建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