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穆义宝,男,生于1982年4月13日,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2007)麦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义宝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0年、2011年被本院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按时完成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服从分配,积极劳动,带头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2012年被连续评为狱内劳改积极分子,受到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穆义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穆义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闫青春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