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仲才,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宁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日作出(2003)端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仲才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仲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7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唐仲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仲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全部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仲才悔改表现特别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仲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文华审判员:文翠芳代理审判员:苏振业
书记员:陈健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