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鹏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2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鹏,捕前系神木县职教中心学生。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神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八个月(刑期从2011年01月12日起至2015年09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完成改造任务。该犯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认真负责。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8个,并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鹏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张鹏减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榆平审判员:苏小娟代理审判员:窦筱琪

书记员: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