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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小黎抢劫、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沈刑执字第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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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邓小黎,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5日作出(1997)闵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黎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小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邓小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3年8月25日,罪犯邓小黎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小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小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军审判员:秦艳芳代理审判员:项前

书记员:王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