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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晓彤抢劫罪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2014)抚中审执字第0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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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晓彤,男,25岁,满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0年12月27日,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晓彤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3年12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12年劳积,记功3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晓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书通审判员:吕明审判员:张庆利

书记员: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