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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某某强奸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2013)榕刑执字第8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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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强奸文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某某,男,1991年4月1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四监区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以(2012)惠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对罪犯周某某予以假释,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建新代理审判员:薛晴代理审判员:赵一鸣

书记员:张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