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六超。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
龙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以(2010)龙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六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一年三月三日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田六超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2年、2013年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12年至2013年共获特殊奖励分1.3分。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次。考核截止2013年11月共获奖励分123.3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田六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六超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六超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贤刚审判员:龚力审判员:黄志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