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闯,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监区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宿中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以(2010)皖刑终字第0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于2010年8月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李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服装平机工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不怕脏、不怕累,质量指标达标,受到监区民警的一致好评。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情况表、罪犯记分考核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闯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罪犯李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庆华审判员:王萍审判员:程非
书记员:徐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