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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邓甘池、谭杏梅诉邓仲贤等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佛法汤民初字第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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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邓甘池。原告谭杏梅。被告邓仲贤。第三人佛冈县汤塘镇黎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金辉,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邓甘池、谭杏梅诉被告邓仲贤、第三人佛冈县汤塘镇黎安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一家于1982年由本村民小组分配得宅基地一块,位于佛冈县汤塘镇黎安村委会下闸村民小组,因原告出外打工生活,便将该基地交付给冯谷枝一家管理使用(邓伟剑是冯谷枝之子)多年。2007年,第三人误认为原告的宅基地是冯谷枝一家的宅基地,便与邓仲贤、邓伟剑、邓乐平三人签订协议,用原告的宅基地置换了位于石场道路边的一块地,土地置换后仍由冯谷枝使用。但于2010年起,被告邓仲贤强行将大量石头运来堆放在原告的宅基地上,并加上铁丝网,致使原告现无法使用自己的宅基地。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确以该地是第三人给其使用为由拒绝还给原告。为此原告曾多次向佛冈县汤塘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求处理,该中心查明:涉案宅基地应属于原告,而非属于被告,被告是城镇居民,不能享受农村的福利待遇,包括宅基地的分配。但经该中心多次调解无效,被告的侵权行为已损坏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占用原告的位于佛冈县汤塘镇黎安村委下闸村民小组的宅基地(面积400平方米)一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争议的宅基地没有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对于该宅基地的权属人无法确定。现原告与被告因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对于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甘池、谭杏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丽仪

书记员:吴丽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