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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莫巳英与莫彦平婚姻家庭继承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柳城法执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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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巳英,女,住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被执行人:莫彦平,男,住柳城县古砦乡

莫巳英与莫彦平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1)柳城民一初字笫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5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柳城民一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2013年1月至6月的赡养费1560元已履行完毕,本案以予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石旺

书记员:覃明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