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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安福合与安建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02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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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福合,男,1942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建华,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安福合与被执行人安建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福合于2013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建华给付赔偿款2183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建华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安福合赔偿款共计10000元,尚欠208376元未能受偿。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福合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建华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安福合发现被执行人安建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安建华所欠208376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立民代理审判员:吴铭奂代理审判员:姜宁

书记员: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