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83岁。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77岁。被执行人林某乙,男,43岁。
本院在执行林某某、李某某与林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某乙已自动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关于林某乙给付义务的执行。执行员周斌
书记员:杨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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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83岁。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77岁。被执行人林某乙,男,43岁。
本院在执行林某某、李某某与林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某乙已自动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关于林某乙给付义务的执行。执行员周斌
书记员:杨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