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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袁发强申请执行董晓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江油执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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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婚姻家庭、继承文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发强,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4日。被执行人董晓艳,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2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2)江油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晓艳的银行存款9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强

书记员:王金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