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其兰,女,1968年5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原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綦法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其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3.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6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周其兰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其兰,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其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其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陈莹
书记员:袁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