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苏,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犯合同诈骗罪。
本院作出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98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没收被执行人苏个人全部财产。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张耀执行员郑庐
书记员:张剑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