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莉,女,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中区刑初字第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非法所得17.45万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4年11月18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赵莉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陈莹
书记员:袁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