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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卓其章与吕瑞龙、石玉兰、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涧法执字第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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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卓其章,男。被执行人吕瑞龙,男。被执行人石玉兰,女。被执行人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

卓其章与吕瑞龙、石玉兰、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吕瑞龙、石玉兰、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410077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吕瑞龙、石玉兰、上海富地阀门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0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洪海

书记员::李建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