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2)南民初字第673号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晓民审判员:刘俊喜审判员:张庆成
书记员:艾益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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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2)南民初字第673号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晓民审判员:刘俊喜审判员:张庆成
书记员:艾益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