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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于某某与史某某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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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史某某

本院在执行(2012)南民初字第673号判决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路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晓民审判员:刘俊喜审判员:张庆成

书记员:艾益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