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理成,195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唐德胜,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理成与被执行人唐德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一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唐德胜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于2012年12月1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德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S103省道改造楼5幢07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唐德胜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S103省道改造楼5幢07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国庆审判员:李林代理审判员:王全意
书记员:曹觉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