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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铜执字第000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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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黄允松。被执行人: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金晓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