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黄允松。被执行人: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金晓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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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黄允松。被执行人: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金晓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湃隆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钱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