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荣信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建明,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建明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红
书记员:夏毓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