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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淮南市荣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孙建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田执字第00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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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荣信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建明,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建明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红

书记员:夏毓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