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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春田与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盐边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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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春田,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仕平,该公司董事长。

盐边县人民法院(2012)盐边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春田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天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2)盐边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黎祥有

书记员:饶朝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