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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圣德与厦门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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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圣德,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之**。法定代表人赵骏,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7出的厦劳仲案(2014)0058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厦门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659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厦门华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江向洋

书记员:许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