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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赵文生与被执行人隆化县美林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隆执字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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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文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美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王向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文生与被执行人隆化县美林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在凭字第247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文生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美林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8.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隆执再凭字第247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静乃动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刘旭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