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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韩沛成与刘庆光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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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韩沛成。法定代理人韩秀亮(系韩沛成之父)。被执行人刘庆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沛成与被执行人刘庆光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刘庆光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韩沛成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