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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傅小燕与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鲤执行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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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傅小燕,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朱东璧,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劳仲案(2012)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应自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74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泉州市精益鞋业服装有限公司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价值的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自觉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柳向阳执行员林大华执行员吴明霞

书记员:吴渊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