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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礼云与四川明珏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山达荣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罗执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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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人林礼云(系四川明珏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山达荣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四川明珏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山达荣分公司。负责人赵达荣,公司经理。

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工业园区。

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罗劳人仲裁字(201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明珏建筑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山达荣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邱洪

书记员:石伟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