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负责人周家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方强,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聂全福,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钟方强、聂全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方强、聂全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方强、聂全福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聂全福在农业银行南津桥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陶应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