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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遂州支行申请执行钟方强、钟美花、聂全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银行存款裁定书1

(2014)船山执字第5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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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负责人周家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钟方强,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聂全福,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钟方强、聂全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方强、聂全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钟方强、聂全福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聂全福在农业银行南津桥支行帐户上的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陈彦

书记员:陶应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